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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文件人发[1996]118号) 二、岗位 档案管理岗位 三、服务对象 委托存档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目的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五、工作流程 (一)以单位名义保管的档案转入 1、企业提出以单位名义保管人事档案申请; 2、一次性告知企业提交立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成立批文复印件 (2)人事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存档人员名单; 3、符合立户条件的单位与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人才中心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双方各持一份; 4、符合存档条件的人员由人才中心发商调函(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5、接收档案时,人才中心向存档单位提供接收档案材料清单,清单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人才中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6、按规定核算存档费用,立户单位持档案管理人员开具的缴费金额手册到财务室缴纳相应费用; 7、对转入档案按照规定进行整理装订,立卷上架。 (二)以个人名义保管的档案转入 1、流动人员提出保管人事档案的申请(口头); 2、审核申请存档的流动人员是否符合存档条件; 3、符合存档条件的由人才中心向原档案存放单位发商调函(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调档; 4、接收档案时,人才中心向存档人员提供档案接收材料清单,清单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人才中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5、存档人员与中心签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委托合同书》, 一式两份,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人才中心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双方各持一份; 6、按规定核算存档费用,存档人员持档案管理人员开具的缴费金额手册到财务室缴纳相应费用; 7、对转入档案按照规定进行整理装订,立卷上架。 六、归档 《人事档案管理基础台帐》、《人事代理协议书》、《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委托合同书》、缴费金额手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成立批文复印件、商调函、单位人事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档人员名单等按年度归档并长期保存。 七、服务承诺 符合条件,即时办结。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发[1996]118号) 二、岗位 档案管理岗位 三、服务对象 委托存档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目的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五、工作流程 此项工作需在不欠费情况下办理。 (一)单位档案转出 1、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办理(存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档案管理人员须与该单位人事负责人电话确认); 2、填写《单位档案调出基础台帐》,委托方及代理方双方签字确认。如若调往外地,经办人员还需为其填写《干部介绍信》(盖“流动人员人事专用章”)、《工资转移介绍信》(盖“流动人员工资审批专用章”)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通知单》(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专用章”); 3、档案密封并加盖“流动人员档案密封专用章”交与转递人。 (二)个人档案转出 1、个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持当事人及本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填写《个人档案调出基础台帐》,委托方及代理方 |